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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原因造成航空延迟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航空运输作为现代交通运输方式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高效、省时、便捷,与铁路、公路等其他交通方式相比其优越性即表现在快速上。但是,倘若由于某种原因致使航班延误或者被取消,那么旅客选择航空运输以求快速到达目的地的计划也就失去了意义。随着航空运输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现在出差、旅游选择乘飞机的人越来越多,而与此同时由于飞机延误引起的旅客和航空公司(承运人)之问的纠纷也大量增加。许多旅客认为,我出钱买票,舰空公司就应当准时将旅客送达目的地,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飞机延误使旅客不能成行,航空公司就应当承担一切责任。现阶段,引起飞机延误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主要是指飞机调配等;一类是非航空公司原因即客观原因,如航路管制、天气原因以及航空公司职员罢工等。在上述众多原因中,由于天气原因引起航班延误最为普遍,而且具有延误时间长、无法确定起飞时问等特点,影响航班的天气原因主要有雷雨、大雾等。那么,在发生因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情况下如何来确认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问的法律责任呢?下面笔者就从法律角度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由于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旅客的食宿费用由谁支付?旅客要求退票应如何处理?
由于天气原因是客观原因,是航空公司无法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原因,因此,国内外有关航空运输方面的立法均规定航空公司对于因天气原因而引起的延误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中国民航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运输规则”)对这个问题也作出了相信的规定。运输规则第58条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因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旅客要求退票,航空公司应如何处理呢?
运输规则第23条规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依据此条规定,航空公司对于因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旅客要求退票的应当满足旅客要求并不得收取退票费。 对于因天气原因引起航班延误所产生的法律问题,除了上述所提及的之外,还有一个本来与航空运输并无本质联系的问题,即旅客因滞留机场产生不满情绪,因而与航空公司现场人员引发口角,甚至发生过激行为,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旅客和航空公司(承运人)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平等民事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另一方作出合同约定以外的行为,更无权来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上述行为与航空运输合同关系本身没有联系 ,因此这种行为也不适用民航法和运输规则。对于这种行为,应当根据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适用《民法通则》、《治安处罚条例》或者《刑法》等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危害行为较轻,仅仅是损坏了较低价值的机场设施、航空公司的财物的,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如果行为是针对无辜第三人(包括航空公司职员)并造成一定伤害或者损坏财物折合数额较大,应根据伤害程度或数额大小分别追究其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来避免这种不愉快的情况发生?
我个人认为还是得从旅客和航空公司两方入手:一是通过广泛的法制教育,提高旅客的法律意识,使旅客认识到在航空运输中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同时更应该认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不能盲目地认为自己就如同社会上所宣扬的那样“顾客就是上帝”。作为旅客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尊重航空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不要做出损人又不利己的事情。另外,从航空公司的角度来说,也应该加强全体员工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加强民航法及其他民航法规的教育和普及,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航空公司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力求通过自身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让旅客满意。另一方面,当发生因天气原因引起航班延误时,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自己的义务,对个别旅客的无理要求应该断然拒绝,不能迁就。如果个别旅客有违法行为发生,应该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处理,给危害人以应有的惩罚。
当然通过普法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作为法制社会的一员,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在做任何事情之前考虑一下行为的法律后果。我们非常愿意看到在不久的将来,在大雾弥漫的中国某机场侯机楼内,旅客秩序井然,航空公司服务热情周到,这里只有微笑和暖意融融的和谐景况,而没有暴力和不堪入耳的辱骂。我想通过大家的共同旅客这一天一定不会太久远,因为在一些发达国家这已是存在的事实。让我们期待着这一天快点到来。
由于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旅客的食宿费用由谁支付?旅客要求退票应如何处理?
由于天气原因是客观原因,是航空公司无法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原因,因此,国内外有关航空运输方面的立法均规定航空公司对于因天气原因而引起的延误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中国民航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运输规则”)对这个问题也作出了相信的规定。运输规则第58条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因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旅客要求退票,航空公司应如何处理呢?
运输规则第23条规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依据此条规定,航空公司对于因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旅客要求退票的应当满足旅客要求并不得收取退票费。 对于因天气原因引起航班延误所产生的法律问题,除了上述所提及的之外,还有一个本来与航空运输并无本质联系的问题,即旅客因滞留机场产生不满情绪,因而与航空公司现场人员引发口角,甚至发生过激行为,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旅客和航空公司(承运人)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平等民事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另一方作出合同约定以外的行为,更无权来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上述行为与航空运输合同关系本身没有联系 ,因此这种行为也不适用民航法和运输规则。对于这种行为,应当根据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适用《民法通则》、《治安处罚条例》或者《刑法》等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危害行为较轻,仅仅是损坏了较低价值的机场设施、航空公司的财物的,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如果行为是针对无辜第三人(包括航空公司职员)并造成一定伤害或者损坏财物折合数额较大,应根据伤害程度或数额大小分别追究其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来避免这种不愉快的情况发生?
我个人认为还是得从旅客和航空公司两方入手:一是通过广泛的法制教育,提高旅客的法律意识,使旅客认识到在航空运输中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同时更应该认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不能盲目地认为自己就如同社会上所宣扬的那样“顾客就是上帝”。作为旅客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尊重航空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不要做出损人又不利己的事情。另外,从航空公司的角度来说,也应该加强全体员工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加强民航法及其他民航法规的教育和普及,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航空公司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力求通过自身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让旅客满意。另一方面,当发生因天气原因引起航班延误时,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自己的义务,对个别旅客的无理要求应该断然拒绝,不能迁就。如果个别旅客有违法行为发生,应该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处理,给危害人以应有的惩罚。
当然通过普法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作为法制社会的一员,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在做任何事情之前考虑一下行为的法律后果。我们非常愿意看到在不久的将来,在大雾弥漫的中国某机场侯机楼内,旅客秩序井然,航空公司服务热情周到,这里只有微笑和暖意融融的和谐景况,而没有暴力和不堪入耳的辱骂。我想通过大家的共同旅客这一天一定不会太久远,因为在一些发达国家这已是存在的事实。让我们期待着这一天快点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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